【案例】
“兩會”期間,吳某與前來采訪全國人大會議新聞的境外某報記者梁某相識。梁某為了提前知悉大會領導人發言的報告稿,唆使吳某非法獲取。吳某利用工作之便,將本單位有關人員內部傳閱的位中央領導準備在全國人大會議上發言的報告送審稿(絕密級), 私自複印了一份,按事先約定的地點非法提供給梁某,梁某向吳某 支付了報酬。梁某立即將此報告稿全文傳到境外,國外媒體隨即全 文刊登了這篇還沒公布的報告稿,造成惡劣影響。
【法律分析】
人民檢察院以吳某涉嫌為境外人員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向該市中級 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審理此案,法院認為, 吳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為謀私利,違反憲法和國家保密法相關規定, 為境外人員非法提供國家核心機密,危害國家安全,吳某的行為已構成 為境外人員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其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後果特別嚴重。 依照刑法的規定,判決吳某為境外人員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成立,判處 吳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查獲的贓款予以沒收。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 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