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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員工意願未繳社會保險,單位違法嗎?

【案例】

楊某於某年3月進入某食品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操作工,雙方很快簽訂了勞動合同。工作期間,食品公司沒有為楊 某繳納社會保險。次年6月24日,楊某以食品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食品公司辯稱,未為楊某繳納社會保險的原因是其本人曾向單位寫了自願不繳納社會保險的保證書,所以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責任在於楊某本人,不同意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後認為,根據社會保險法及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繳納手續。

【法律分析】

楊某入職食品公司工作,雖然寫了自願不繳納社會保險的保證書,但是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律規定的勞動關係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製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