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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試用期內可以隨便辭退員工嗎?

【案例】

趙某入職某預算公司擔任預算部經理,雙方簽訂了三年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內,預算公司以趙某表現不合格、所做《土方量審核意見稿》中預算工程量存在嚴重誤差,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趙某說《土方量審核意見稿》是他發給同事商量、交流看法的草稿,並不是最終他要提交的精確審核意見稿,人事部門作出的評定考核不符合實際,存在隨意否定勞動者工作,任意解除試用期勞動合同的違法情形,要求與預算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可以隨便辭退員工嗎?

【法律分析】

在試用期內用工,也不能隨便辭退。有的用人單位認為在試用期內,單位可以隨便讓勞動者走人,不需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甚至在試用期內任意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些單位公然規定在試用期內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這些都違反了法律規定,也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隻有在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等法律規定的情形,才可以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並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否則就可能被仲裁裁決敗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