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趙某到某清潔公司擔任清潔工,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清潔公司也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後來,趙某在擦玻璃時從樓上摔下死亡,家屬要求工傷死亡賠償。清潔公司否認趙某係該公司的員工,為確認趙某與清潔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死者家屬提出仲裁申請。
【法律分析】
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考勤記錄、工作證、服務證、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和同事的證人證言等,都是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有利憑證。本案中,趙某雖未與清潔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卻一直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清潔公司未依法為趙某繳納社會保險,其工傷死亡賠償,由該公司承擔。
【法條鏈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