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常某是某勞務派遣公司派遣至某食品公司的員工,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經工傷部門鑒定,其所受傷害已經達到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七級。常某要求勞務派遣公司、食品公司向其支付工傷待遇。勞務派遣公司以社會保險應由食品公司繳納,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由該公司支付工傷待遇為由拒絕了常某的要求。食品公司則認為常某是勞務派遣員工,是與勞務派遣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工傷待遇理應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因此也拒絕了常某的要求,常某隻得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分析】
勞務派遣員工發生工傷,用人用工兩東家都有責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後認為,按照法律規定勞務派遣公司屬於用人單位,而食品公司則屬於用工單位。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以及與工作崗位相關福利待遇的義務。常某的社會保險本應由用人單位也就是勞務派遣公司為其繳納,因未繳納社會保險造成的工傷待遇損失應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同時按法律規定,食品公司作為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連帶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