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符某懷孕後一直堅持工作,隻是按照醫生要求定時進行產檢,但每次產檢公司都將此算作“事假”,並扣發符某相應的事假工資。次年,符某剖宮產生育一女,產假期間公司隻按照符某基本工資標準每月向其支付工資。符某於是提起勞動仲裁,請求公司支付產檢和產假期間工資差額。
【法律分析】
女職工做產檢休產假,期間工資應當照發。懷孕女職工依法享有產檢的權利,如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檢,所需時間應計入勞動時間,且用人單位應為懷孕女職工適時參加產檢提供方便,女職工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的,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故公司應支付符某產檢期間克扣的工資且在產假期間以每月基本工資標準支付符某產假工資,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補足工資差額。
【法條鏈接】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第三款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