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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惡意拖欠工人工資會構成犯罪嗎?

【案例】

袁某經營一家工藝廠,從年初開始,該廠長期拖欠工人工資。年底,袁某突然逃匿,手機關機無法聯係,該廠員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 門投訴。勞動保障部門下發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要求工藝廠於12月13日前支付拖 欠的工人工資,同日,人民法院對工藝廠的機 器設備進行了財產保全,袁某未如期履行,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調查。當日,袁某到人民法院核對拖欠的工人工資情況,共計29.5萬元,經法院調解,袁某答應三天內籌集款項返還所欠工資。袁某到期未履行,並再次逃匿,並改變聯係方式。該案最終被移送至公安局立案偵查。

【法律分析】

刑法將惡意欠薪行為入罪,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勞動者權利保護體係。通過刑法的強力介入,打擊惡意欠薪,震懾無良雇主,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本案中,袁某以逃匿的消極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達29.5萬元,且經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並經人民法院立案後再次逃匿,改變聯係方式,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袁某在案發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係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刑法規定,認定袁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