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劉某在北京市通州區某小區暫住地內,利用微信編造其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後到公共場所,通過咳嗽方式向他人傳播病毒的虛假信息,發送至其另一微信號,並將聊天記錄截圖後通過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 群廣泛散播,並被大量轉發。公安機關掌握該信息後,采取了緊急應對措施,及時製止虛假信息進一步擴散,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劉某的行為違法嗎?
【法律分析】
劉某在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劉某被捕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投放虛假的以下有期徒刑。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 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 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