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市公安局對劉某、張某持刀搶劫致人重傷一案立案偵查,經偵查查明,劉某、張某實施搶劫犯罪事實清楚,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劉某、張某搶劫案偵查終結,移送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該案部分事實證據不足,遂退回市公安局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完畢,再次移送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檢察院依舊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那麽補充偵查是否有次數限製?
【法律分析】
補充偵查分為退回補充偵查和自行補充偵查。前者是指作出補充偵查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原偵查機關或部門進行補充偵查;後者是指決定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不再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而由本院偵查部門進行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每次都應在一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的案件移送檢察院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案件經補充偵查後,檢察機關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證據不足不起訴,包括經一次補充偵查,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沒有必要再補充偵查的;也包括經兩次補充偵查,證據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