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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什麽是第三人撤銷之訴?

【案例】

楊某開設了一家古玩店,因收購藏品需巨額資金周轉,遂以號稱“鎮店之寶”的翡翠觀音作為抵押物,向典當行抵押借款200萬元,但翡翠觀音仍然擺放在楊某店裏。後古玩店經營不善,進入虧損狀態,無力如期償還借款,典當行遂向法院起訴楊某。法院經過審理,確認抵押借款合同有效,楊某無力還貸,遂判決翡翠觀音歸典當行所有,以折價方式清償200萬元借款及利息。判決生效後,楊某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該判決,交付翡翠觀音,典當行遂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商某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聲稱該翡翠觀音屬於自己,楊某無權抵押。並稱當初楊某開設古玩店需要有“鎮店之寶”裝點門麵,經楊某再三請求,商某才將自己的翡翠觀音借給其使用半年,楊某為此還支付了6萬元的借用費,並約定楊某不得處分該翡翠觀音,如造成損失,商某有權索賠。法院經審查,認為商某提出的執行異議所陳述的事實沒有充分的證據,遂裁定駁回商某的異議。

【法律分析】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製度。第三人提出撤銷之訴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因不能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二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三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該訴訟。本案中,商某不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之訴。因為商某主張被抵押的翡翠觀音屬自己所有,遂對法院執行提出異議,而該執行異議與原判決有關,因此不能僅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商某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以案外人身份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