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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能以“不是本村人”為由,不分給土地補償款嗎?

【案例】

章某從小被離婚獨居的姨媽收養,在張家村報了戶口,上學長 大,如今已成家生子。某國道建設征收張家村集體土地,給村裏撥了土地補償款,村民小組給每人分了10萬元,但卻以“不是本村人”為由,不給章某一家人分土地補償款。這土地補償款章某有份嗎?

【法律分析】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合法的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章某與姨媽 形成收養關係,有本村戶口,具有村民成員資格,有權參與分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 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