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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身患重病是否有權自己確定監護人?

【案例】

羅某與妻子餘某結婚多年,但夫妻關係不融洽。羅某經檢查得知自己身患重病,擔心妻子餘某到時虐待自己,侵吞自己的財產。羅某是否能與其信任的好朋友鄧某約定在自己病情惡化、意識模糊後由鄧某擔任其監護人?

【法律分析】

羅某可以書麵確定鄧某為其監護人。羅某與鄧某協商確定監護人的形式在法律上叫意定監護。成年人的意定監護解決了一些終身未婚未育、 獨居、空巢、身患重病的老年人在喪失行為能力時無人監護的困境,通過協議確定由意定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麵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