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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為救落水兒童受傷能得到補償嗎?

【案例】

林某與明某是小學同學,寒假期間,他們兩 人到雷家灣老堰堤上玩耍。玩耍中,明某不慎跌入 堰塘,林某撿起地上的樹枝趴在堰塘邊緣處對明某 實施救助,結果也不幸滑落堰塘。就在兩個孩子 垂死掙紮之際,返鄉探親的現役軍人郝某剛好路過,毫不猶豫地跳進 堰塘,奮力將兩個落水兒童救上岸。兩個孩子幸免於難,郝某卻因大量 嗆水,導致肺部嚴重積水,住院治療了半個月,花去將近3萬元的醫療費。 郝某的父親希望兩個孩子的家長對此作出補償,能得到法律支持嗎?

【法律分析】

見義勇為、匡扶正義,自古便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彰顯社會 正能量的善意之舉。民法典新增的見義勇為免責條款,讓我們內心篤定, 見義勇為是具有文明共識的社會義舉,善行善意應得到尊重和保護。民 法典明確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 民事責任,同時規定了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的情況,對於因自願實施緊 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規定了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 有序分攤了侵權人、受益人的各方責任,對行善者責任豁免,讓行善者 的權利保障得以製度化、常態化。為見義勇為者保駕護航,讓社會美德 重新歸位。郝某因救人受傷遭受損害,可以要求兩個孩子的監護人給予 適當補償。當然,我們在倡導見義勇為的同時,必須注意實施救助行為 要量力而行,盡量避免因盲目救助造成更大的損害。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 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 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