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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腹中胎兒有繼承權嗎?

【案例】

張某年輕時做服裝批發生意,攢下了百萬家產,老伴過世後,膝下有兩個兒 子。某年4月,二兒子因車禍死亡,他生 前女友蔡某已懷孕三個多月。聽聞噩耗, 張某心髒病複發,經搶救無效死亡,未留 下任何遺囑。安葬完畢後,張某的大兒子背著蔡某將父親遺留的存 款獨吞。蔡某得知後,遂提出其腹中胎兒亦應分得一份遺產。張某 的大兒子認為,蔡某在張家“連名分都沒有”,腹中胎兒不具有繼 承權。蔡某訴至法院,請求保護腹中胎兒的財產繼承權。

【法律分析】

民法典對胎兒的利益實行預先保護,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 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胎兒在母體裏獲取的這部 分民事權利能力,以“娩出時為活體”為條件。二兒子因車禍死亡,即 便他與蔡某雙方還沒最終確立婚姻關係,但蔡某腹中胎兒的權利,和婚 生孩子一樣,隻要胎兒平安降生,且經過親子鑒定是死者遺孤,就有權 代位繼承父親應得的那部分遺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 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