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林某年過七十,身體每況愈下,自從老伴過世之後,兒女不放心讓她自己住,提出輪流來贍養。林某兩個兒子都已經成家立業,大兒子在城西落戶上班,小兒子在城東開店營生。林某在兩個兒子家裏輪流養老,單月住城東,雙月住城西,每到月末兩家來往接送。 外人瞧著這樣公平合理,而林某卻住得非常不自在。大兒媳婦性格強勢,小兒媳婦生活隨意,林某免不了瞧著眼色過著“寄居生活”,適應不同的家庭氛圍。輪流養老兩年下來,林某身心疲憊,希望就 在小兒子家安定下來,怎麽辦才好?
【法律分析】
輪流照管父母晚年生活,在多子女家庭比較常見,但對年邁的父母 來說,可能並不是最好的選擇。人老了,身體不好,搬來搬去,都是折騰, 還要費心跟每個家庭處好關係,子女之間也容易因輪流照顧父母產生矛盾。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 人。子女可以在尊重老人真實意願的情況下,協商確定一個固定監護人, 簽訂監護協議,明確分工,讓老人安享晚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 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