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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打罵孩子是家務事嗎?

【案例】

楊某工作期間,同事寧某對她照顧有加,二人感情迅速升溫,但當寧某知道她已是單身母親後,逐漸對她冷淡疏遠。感情不順的楊某把氣全撒在了自己的孩子楊小某身上,經常無故打罵楊小某。 周末,楊某還時常把楊小某獨自一人鎖在家中,不管不顧,而自己則徹夜不歸。社區居委會得知此事後找到楊某了解情況,楊某卻認 為自己的孩子怎麽帶、怎麽管都是家務事,外人別多管閑事。打罵 孩子是家務事嗎?

【法律分析】

楊某對楊小某無故打罵的行為,如果達到了嚴重損害楊小某身心健康的程度,社區居委會有權提出申請撤銷楊某監護人資格。不合格、不稱職的父母,也是會被“解雇”的。如果父母被“解雇”後,除對被監護人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在尊重孩子的真實意願的前提下,可視情況恢複其監護資格。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 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 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