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約朋友賀某一起去雲南合夥開服裝店,兩人協商後,雙方分別出資3萬元,由王某負責店麵選址、裝修。賀某將3萬元交給王某後,對方卻遲遲不提合夥開店的事。賀某等了幾個月見開店無望,要求王某退還之前交付的3萬元,
王某卻說錢已花了,沒錢還給賀某。無奈之下,賀某隻好要求王某 先打欠條。之後,賀某又多次向王某討要欠款無果,經打聽王某用 同樣的招數騙了不少人,為了躲債,此後多年一直杳無音信。王某為躲債玩失蹤,會有什麽後果?
【法律分析】
為躲債玩失蹤,不是好辦法,可能會“被失蹤”,甚至“被死亡”。民法典規定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製度,就是為了結束下落不明者的財產無人管理、義務不能及時履行的非正常狀態。一般情況下,債務人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失蹤;下落不明滿四年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債務人被宣告失蹤後,經判決確認債務事實存在,就能直接執行失蹤人留下的財產。如果被宣 告死亡那就更糟糕了,會被注銷戶口信息,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 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 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