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侯某在回鄉行程中,路過一條小河,碰巧遇見一名小孩溺水, 便毫不猶豫地跳入水中進行施救,但在救助過程中不慎導致被救小孩腿部局部挫傷,侯某是否需要賠償?
【法律分析】
侯某不需要賠償。民法典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緊急救助行為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三個方麵:一是救助人的緊急救助行為基於自願,即見義勇為、助人為樂的行為;二是救助發生在緊急情勢之下,即受助人處於緊急情況需要獲得立即救助;三是受助人所受損害與緊急救助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如果損害的發生是因緊急救助之前或之後的救助人行為造成的,則不能適用該條法律規定予以免責。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