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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為結婚買房,婚沒結成房產怎麽分割?

【案例】

廖某和王某戀愛三年,準備結婚, 商議在單位附近買一套房子。廖某籌措了 首付款,王某負擔裝修費用。廖某在辦理 不動產權證時,將房屋的權利人寫在兩人 名下。後來兩人因感情不和鬧分手,王某 要求分割房產,廖某不同意,起訴至法院。這房產該怎麽分割?

【法律分析】

戀愛期間,男女雙方為了結婚或同居而購置房產,男方為了表達對 女方的愛慕或出於女方要求,把房屋產權登記在兩人名下。在戀愛關係 破裂,婚沒結成的情況下,房產分割也就成為最大的爭議焦點。我國不 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準,如果房產證上登記有男女雙方的名字,則雙方在 該房屋所有權上就是共有關係。

民法典規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 以請求分割。廖某和王某原係戀愛關係,為結婚而共同購買房子,現雙方 戀愛關係終止,房產共有的基礎已不存在,王某要求分割雙方共同共有的 房產,於法有據,應予準許。在具體分割上,按照雙方對房屋貢獻的大小 等因素,確定各自份額,並考慮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 情況,確定房屋的所有權歸屬為一方所有,並由一方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 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 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 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