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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電梯廣告收入歸誰所有?

【案例】

某小區的電梯內安裝了媒體機,播放大量廣告,商家累計支付給物業公司20餘萬元。小區業主委員會認為,物業公司擅自利用業主共有的電梯經營廣告,應當將廣告收入歸還業主。物業公司則稱,由於小區公共設施出現老化現象,需要經常維修,而小區公共維修基金不足以支付維修費用,電梯廣告收入已被用於補貼公共維修資金。

【法律分析】

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屬於業主共有,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隻能獲得合理成本。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物業公司若無法證明該收益已用於補充公共維修基金或小區公共設施設備重大維修的,則仍然需要向業主支付扣除合理成本後的電梯廣告收入。民法典這一規定更好地保護了業主的共有權,為保證小區管理公正、透明,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情況,最好定期向業主公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