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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買的房子有人住還趕不走怎麽辦?

【案例】

黃某買了一套二手房,當他交完錢辦了過戶手續後,原來住在這 所房子裏的女人夏某,卻還是不肯搬走。夏某說,房子本是他和前夫 的共同財產,離婚時,他和前夫達成協議,房屋產權歸前夫,她要房子三十年的居住權,並就此簽訂了書麵合同,進行了居住權登記。雖然房子是她前夫的,但是她有三十年的居住權。三十年之內,她可以 一直居住在房子裏,任何人不能趕她走。聽完女人的話,黃某當場就懵了,難道自己買的房子,自己還不能住了嗎?

【法律分析】

民法典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案中,夏某已經辦了房子 的居住權,她就有權居住,直到三十年期滿。夏某沒有房子的所有權,所以她不能左右前夫賣不賣房,但是不管賣與不賣,她都有合法居住權。

所以,我們在買二手房時,千萬要調查清楚,該房屋是否辦理過居住權,要不然自己花錢買的房子,卻不能正常居住,也不能正常出租獲取收益,那就虧大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