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常識一本通(APP擴展版)

6. 占用他人購房資格買的房子算誰的?

【案例】

李某甲在單位認購了一套集資房,因無力支付購房款,同意侄女李某乙借用其名額購買。當 時,李某乙是為了兒子以後入學 需要才購置的。基於親戚之間的信任,李某乙將首付款交給姑姑 李某甲時並沒有讓她寫收條,雙方也沒有訂立借名買房協議。在按揭貸款還清前,李某乙一直每月 按時將按揭貸款金額存入李某甲的還款賬戶內。

等到兒子要上學了,李某乙準備去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卻發現房子已被賣給了他人,姑侄倆因此發生糾紛,李某乙隨後訴諸法院。

庭審中,李某甲對借名買房一事矢口否認,表示該房屋係其 出資購買,有相關購房票據為證,且房產證所有權登記人是她,故 其有權處置該房產,並堅持認為姑侄雙方雖然有資金往來,但和出 資購買房屋無關,僅為日常借貸且已還清。這個房子到底算誰的?

【法律分析】

民法典明確規定,對設立不動產物權的合同,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借名買房”的裁判規則明確了兩點: 第一,對於親屬之間約定的借名買房協議,可通過購房票據、實際使用或控製房屋等客觀情況來認定。 第二,“借名買房”情形下真正購買人所舉出的間接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其係真實購房人的,應當確認其係真正的房屋產權人。

雖然李某甲與李某乙之間沒有訂立借名買房的協議,但李某乙提供了與李某甲多次協商過程的談話以及與李某甲單位領導三方協商此事的 電話錄音。在錄音中,李某甲均未對李某乙主張其是房屋實際所有權人 提出異議,且對李某乙金錢補償的方案表示願意協商等,這些證據足以 證實雙方實際存在借名買房的合意。同時,李某甲對每月收取的款項用 途無法作出合理解釋,又無反駁證據。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的證據,判決 確認李某乙為該房屋所有人,李某甲將“自己名下”本屬於李某乙的房 子出售,侵犯了李某乙的合法權益,應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