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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如何防止開發商“一房二賣”?

【案例】

現實生活中,“一房二賣”現象屢有發生,尤其是在期房買賣交易中,開發商將期房賣給消費者後,為了獲取更高利潤,在簽了房屋買賣合同後又把房子賣給其他出價更高的人,對於這種損害購房者利益的行為,實踐中如何預防?

【法律分析】

民法典規定了房屋預告登記製度。即購房人與開發商訂立預售合同後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具有排他的效力,預告登記後,沒有經過購房人同意,開發商銷售房子的行為無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第四條 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等物權,或者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