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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設立居住權的房屋是否有權再租賃?

【案例】

張某有兩套房子,便與照看自己五年的保姆簽訂了其中一套房子的居住權合同,約定保姆對那套房子享有為期十年的居住權,並且進行了登記。兩年後張某投資失敗,身無分文,他能夠出租設立居住權的那套房子嗎?

【法律分析】

在雙方無另外約定的情況下,張某不得出租。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至第三百七十一條新增了居住權的相關規定,明確了居住權合同訂立的要求以及權利義務。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增設的目的,就是要凸顯房屋的居住屬性,保障居住權人,尤其是老年人等弱勢群體有房可住。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物權編規定居住權為登記設立,也就是說隻有登記 機關記錄在冊、予以載明的居住權才能合法成立,受法律保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