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某買了某小區1301號套房,該房 屋規劃用途為住宅。吳某與張某係同一 單元上下樓層鄰居。吳某在取得1401號 房所有權後,未經有關部門審批及相鄰 業主同意,將該房屋改造為五間獨立單 間,並以“旅館式”公寓形式對外經營。 自張某獲悉吳某的改造經營行為後,多次明確表示反對,吳某置之 不理,張某遂將吳某起訴至法院。
【法律分析】
吳某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會對周圍鄰居生活造成影響,特別是旅 館、棋牌室、餐廳、工作室等,一是形成噪聲汙染,二是住宅改為經營性 用房後,必然會有更多的人員出入房屋和小區,會對周圍鄰居的安全及住 宅私密性造成影響。因此,必須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 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 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 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