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徐某是某小區業主。隨著業主車輛的增加,小區內的停車位越來越緊張。因此,物業擅自將小區內的一塊綠化草坪破壞掉,澆灌水泥,改建為停車位,導致小區綠化環境遭到破壞。物業有權把小區草坪綠地改建為停車位嗎?
【法律分析】
將小區建築區劃內的草坪綠地改為停車位屬於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的 重大事項,物業無權擅自進行改建。小區綠化作為公共配套設施,其規劃和布局是經過規劃部門審批的,擅自改變用途屬於破壞規劃行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 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因此,除該條款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小區內的 道路、綠地和商品房樓頂、外牆、樓梯、樓道一樣,屬於全體業主的共有 財產,任何人不得占用。對於業主共有的部分,如果要改變用途,應當先 征得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同意,並且必須取得相關主管部門審批。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 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 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