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石某是甲公司的財務人員,年過半百的她是公司二十多年的老員工了。年底,公司采購員要求其向乙公司匯款5.4萬元,用於采購橡膠。當時已近下班時間,財務人手不足,她詢問能否下周再付款,采購員卻堅持要求匯款。石某遂通過公司銀行賬戶進行網銀轉賬。周一上班後,乙公司反映沒有收到貨款,石某趕忙查看匯款記錄,發現錢錯匯給了丙公司。石某與丙公司交涉,對方拒不承認收到過這筆錢,為了追回打錯的錢,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
民法典專章規定了不當得利行為。所謂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充分根據,使他人受損而自己獲得利益,由此引起利益所有 人與不當得利人之間的一種債的關係。近年來,隨著高科技在經濟、金融領域中的運用,許多經濟主體利用電子交易平台,如網上銀行、支付寶、微信轉賬等進行經濟往來,人們享受到快捷便利的同時,也常因失 誤操作引起許多法律糾紛。
因此,通過網絡付款時務必確認收款人的名稱、賬戶是否正確,一旦發生了失誤操作,也不要慌張,第一時間聯係對方,禮貌溝通說明情 況。如果對方無法聯係或者溝通不能達到目的,應注意保存相關證據向 法院起訴,維護權益。本案中,甲公司財務人員石某網絡支付操作失誤,導致貨款匯到丙公司賬上。丙公司收取貨款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應當返還不當得利5.4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 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