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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手機流量月末清零的格式條款有效嗎?

【案例】

某年6月17日,劉某辦理了某通信公司的手機套餐業務,他選擇了一款50元/月的10G流量包。8月1日,劉某發現,他在7月1日至7月31日未使用的剩餘7G 流量被清零。劉某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遂訴至法院,要求運營商返還7G流量或給予現金補償,同時賠償其經濟損失300元。運營商則表示,劉某支付的流量套餐是附消耗期限的,其剩餘流量不應結轉。

【法律分析】

民法典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的合同,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並就條款內容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本案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當月未用足10G網絡流量是其自行放棄了可以行使的合同權利,故被告並未侵害其財產權;雖然業務受理單上並未載明10G流量限定在當 月使用,但是被告還是通過通告、公示等載明了“50元/月包10G流量”,因此未侵害原告知情權。原告在充分知曉被告提供的多種資費方案的計 費標準差異的情況下,根據自身需求自主選擇了“50元/月包10G流量”資費套餐模式,而10G的流量限定在當月使用,故被告並未侵犯原告的公平交易權。法院遂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 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 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 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 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 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