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姚某在某電商平台開了一家主營化妝品業務的網店,經過幾年的打理,信用等級累積至四鑽,擁有穩定的客戶群。後來,姚某與李某簽訂了網店轉讓合同,約定將名下店鋪以4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李某。因網店實行實名認證製度,故李某支付轉讓金並接管店鋪後,僅對賬號密碼進行了變更,後台實名認證的店主仍為姚某。
之後,姚某進入該電商平台所屬公司任職,不久被查到其名下有網店。公司根據內部工作人員不得在自家平台開店的規定,將姚某的網店關停。李某的正常經營活動突然中斷,便以電商平台所屬公司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將其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與姚某的網店轉讓合同有效,解封網店,並協助其變更實名認證信息。
【法律分析】
民法典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法院審理認定,姚某通過與電商平台所屬公司簽訂服務協議取得係爭店鋪之經營權,雙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姚某轉讓係爭店鋪,實質上係將其與公司間的合同權利義務一並轉讓給李某。根據 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須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現姚某與李某未征得公司同意私自轉讓,該轉讓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公司查封係爭店鋪,亦屬根據內部規則作出的正常管理行為,並無不當。
另外,網店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信用等級,該信用等級與店主經營能力及信譽息息相關,是消費者網絡購物時的重要參考因素。在缺乏轉讓 公示的情形下,店主私自轉讓網店,會導致經營能力及信譽與信用等級不匹配之狀況,對網絡交易安全帶來不利影響,故法院認定公司服務協 議規定限製網店私自轉讓具有合理性。法院依法駁回了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