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石某通過微信“搖一搖”交友功能 認識了陸某。兩人通過微信經常聊天,陸某逐漸取得石某的信任。後來陸某謊 稱遇到困難向石某借款救急,石某出於信任,將省吃儉用攢下來的錢,通過微信向陸某先後轉賬五次,共計出借3700元。借錢後,陸某跟石某的微信聊天不再像以前那樣“秒回”,聊天的興致也逐漸降低,經常發個微信表情敷衍了事。石某慢慢感到不安,多次明確要求陸某能盡快還錢,陸某每次都爽快答應,但始終沒有兌現,並開始回避石某的聊天、電話等,石某為維護自身權益,無奈之下訴至法院。
【法律分析】
民法典明確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沒有約定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隨 時要求返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過網絡支付方式形成的借貸糾紛案件。此類案件主要有兩個難點:
一是借款人身份的確定。微信的用戶名可隨意更改,但在本案中,認定借款人就是被告的證據是比較充分的。石某向法院提供了時間跨度 長達數月的微信聊天記錄,其中包含了石某為陸某預訂車票等過程中陸 某自行提供的照片、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法院根據上述信息,核實了陸某的戶籍信息,並依法向其送達了起訴狀等應訴材料,由陸某親自簽收。
二是關於微信聊天證據如何審查認定的問題。通過微信支付方式而發生的債權,一旦得到證實也能夠獲得法律保護,但與麵對麵的交易相比,互聯網交易的證據形式較難保存,若用戶身份難以確定,將對當事人的舉證提出更高的要求。因網絡信息存在虛擬性,純粹的網絡信息往往不足以單獨成為定案依據,需要結合當事人的身份情況、交易曆史及其他現實生活中的證據加以綜合判斷。因此,通過網絡支付方式借款,需謹慎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