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羅某通過中國鐵路客服中心12306網站,購買了一張南京至無錫的火車票,進站後他用身份證換取紙質車票,經檢票上車。列車到達無錫,當他走到出站口時,發現紙質車票丟失了。他向出站口檢票人員出示身份證和網站客服中心發送到手機上的訂票確認信息,表明自己已經購票。然而,檢票人員隻認紙質車票,不認訂票確認信息,要求他補交全價票款並加收手續費。無奈之下,他隻得按要求補票。事後,羅某起訴到法院,要求鐵路部門退還補票款及手續費,並承擔訴訟費。
【法律分析】
在民法典頒布之前,全國發生過多起因丟失實名製火車票被要求補票而將鐵路部門訴至法院的案件,但鮮有勝訴。理由是實名製沒有改變鐵路客運的乘運方式,憑票乘運符合鐵路運輸的行業特點。妥善保管車票以備查驗是旅客的合同義務,旅客在乘車過程中丟失車票,導致出站時無法出示有效客票的,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次民法典明確規定,實名製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 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實名製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