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在永州到深圳的高鐵上,一名女子強行坐到了靠窗座位,拒絕讓出本不屬於她的座位,列車工作人員出麵協調,卻遭該女子蠻橫無理的辯駁:“不就換個座,有什麽了不起。”並擺出一副傲慢、無所謂的姿態。那麽,高鐵霸座違法嗎?
【法律分析】
民法典明確規定旅客應該對號入座,霸座不僅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更是一種違法行為。在乘客購票成功的那一刻起,乘客與承運方的客運合同就已經生效,按時乘車,對號入座是乘客應盡的義務。民法典從立法的層麵將“對號入座”問題寫進合同的約定,體現了法治精神,更體現了誠信、友善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如果霸座者無理取鬧,承運方可以直接將其趕下車,因為根據簽訂的客運合同,霸座乘客違約,承運機構拒絕履行合同完全合理合法。民法典將禁止霸座寫入法律,一定會對霸座的不良行為起到震懾作用,但是從根源上還是需要全社會提高公民守法意識,提升公民素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 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 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實名製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