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旅客徐某要乘坐當日從三亞飛往沈陽的航班,在進行安檢時,安檢人員發現並告知其攜帶的充電寶已超出規定容量,不符合安全規定,不能隨身攜帶乘機,可按規定暫存。但徐某聲稱在別的機場允許攜帶該充電寶過安檢,以此質疑機場安檢工作人員故意找茬兒,並拒絕交出超標的充電寶。徐某的行為違法嗎?
【法律分析】
民法典明確規定,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
充電寶因其所含鋰金屬或鋰離子的物理特性活躍,極易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短路而引起著火,危險性不容小覷。為此,我國民航部門出台了《鋰電池航空運輸規範》,對鋰電池的運輸予以嚴格限製,非正規廠家生產的、未經檢測和許可的無標識電池產品更不允許帶上飛機。
為了旅客乘機安全,機場實行嚴格的安檢製度。乘坐民航飛機的旅客在登機前必須接受人身和行李檢查,這也是為了保證旅客自身安全和民用航空器在空中飛行安全所采取的一項必要措施。刀具類生活用品需提前辦理托運手續,大容量**化妝品等物品也歸入禁止隨身攜帶的物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八條 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