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朱某與王某通過網戀走到一起。熱戀時,朱某一直本著“噓寒問暖不如打筆巨款”的理念,沒時間陪男友吃飯發紅包,男友生氣發紅包,每逢情人節、生日等節日,衝著數字的好寓意,動輒就是520元、1314元,兩年下來,光發紅包,據朱某查閱聊天記錄統計共1.38萬元。後來兩人因為感情不和分手,朱某要求男友退還微信紅包。
【法律分析】
法院認為,當事人通過微信等社交軟件互相發紅包,屬於好意施惠行為,是當事人一方以增進私人情誼為目的或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而無償為另一方提供物質或者服務的行為,當事人之間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好意施惠行為並不屬於法律行為,不在法律調整範圍之內。但用於還款、借款、購物等的微信紅包,則受法律保護,這時候紅包其實是一種支付方式。因此,把微信紅包用作支付用途時,最好備注一下,或者在聊天時明確說明紅包的用途,萬一遇到糾紛,可以作為證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