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劉某通過房產中介將自己的一間住宅出租給賈某,並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期為一年,付款方式為半年一付,但雙方並未簽訂補充協議,且沒有約定 租賃期滿後由賈某優先承租。11個月後,房產中介提前通知賈某,若是續租,房租每月將提高500元,由於嫌搬 家麻煩,賈某表示可以接受這個價格,但房產中介仍然接連帶其他有意向的租房客戶看房,給賈某生活帶來了困擾。賈某續租房子有優先權嗎?
【法律分析】
一直以來,租賃合同到期原承租人仍然想續租該房屋的話,房屋出租人或受委托房產中介有絕對選擇承租人的權利,而原承租人明顯處於續租權無保障的弱勢。民法典實施後,使續租行為從原先的約定性權利變成了法定性權利,承租人的利益受到進一步的保護,即使不簽署“優先承租權”補充協議,一樣有權利優先承租。現在不少地方正在推行租購同權住房製度,這條規定某種程度上為正在推行的租購同權住房製度 改革埋下了伏筆。民法典規定的“優先承租權”,能讓租房族先穩定下來,接下來推行的租購同權住房製度,將會使不少沒有自有產權住房、長期租賃房屋的人,享受民法典帶來的實惠。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