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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未經同意在墓碑上刻他人名字,違法嗎?

【案例】

李小某十三歲時,母親沈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和丈夫李某離婚。他們通過法院調解離婚,李小某由父親李某撫養。沈某再婚後不久,被查出患有乳腺癌,一年多後不治身亡。沈某去世後,繼父未經李小某同意,擅自將她的姓名刻在亡妻墓碑之上,並書寫“率女李小某”等字樣。對此李某父女表示無法接受,並以侵犯署名權為由向法院起訴。在法官的調解下達成和解協議,繼父於調解書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清除沈某墓碑上“率女李小某”等字樣。

【法律分析】

本案中,繼父擅自在墓碑上刻製李小某的名字,侵犯的並非是署名權,而是姓名權。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並不限於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亦包括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在使用他人姓名之時,應當征得姓名權人的同意,否則不管是否出於營利目的,都屬侵權行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幹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