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演出策劃公司在劇場舉辦演唱會時,未經同意,在前期宣傳海報上醒目地使用了一位已故知名藝人的生前肖像及稱謂,作為廣告噱頭,吸引粉絲買票,造成不利影響。該藝人的遺孀認為,該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其丈夫生前的藝術照,侵犯其肖像權。那麽,死者還享有肖像權嗎?
【法律分析】
民法典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在未經該藝人近親屬授權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肖像用於商業宣傳,侵犯了死者的肖像權,其行為已經構成侵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