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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以真人真事為原型寫小說會造成名譽侵權嗎?

【案例】

作家劉某在某晚報上連載其長篇曆史紀實小說,文中塑造了三個反麵人物,與現實生活中的賈某、丁某、李某的姓名筆畫相似、讀音相近,甚至以他們三個的外貌、身世、特征進行形象地摹寫,使熟悉他們的人一看便能聯想到。小說對賈某、丁某、李某的形象進行了醜化描寫,在當地引起強烈反響。三人遂聯名向法院起訴作家劉某侵犯名譽權,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法律分析】

本案中,劉某采用影射的手法,在曆史小說中誹謗現實人物,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侵害名譽權的責任。同時,經再三抗議,該晚報仍繼續刊載對三個原告有醜化描寫的內容,具有間接故意,同樣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未經當事人同意,以真人真事為原型,寫小說、報告文學、評論性雜文等不同題材的文章,所涉內容的“度”和“分寸”的把握很重要。尤其是針對社會上有一定知名度的人,披露當事人不願為他人所知的生活細節、社會關係等,容易侵犯其隱私權。如對當事人進行侮辱、誹謗,輕則構成名譽侵權;重則觸犯刑法,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