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機不止有利己和利人這兩種。前章裏頭我們便已說過,還有一種是不管人己的利,單為得到自敬而決定他的行為和態度的。這也可以說是利己主義嗎?
固然,要把利己主義的概念勉強擴張到這裏,也是人底自由。但這實係違反普通用語例。照普通的用語例,所謂“利己主義”,是說用了行為營求那和自己人格有別的物利來歸為自己所有的。若是不顧自己底利益和快樂,為在自己活動底方式上求滿足而行為的——就是:不是要求某物象為我而有某性質,是要求我自己因這行為而有某物顯現給自己的,——就是利己主義底反對。違反這種用語例,勉強把利己主義底概念來擴張,便將在一概念裏麵,包含了它底反對物,這在倫理上是沒有價值的。因為實際我們再沒有一種對立比我們是什麽和我們有什麽——我們和物的世界——這種對立再根本的了,硬用一個概念去包括它是沒有意思的。
再這自敬(Selbstachtung)底動機也決不是利人的動機。我們拿著自敬做目的而行為的時候,我們是隻想著自己,並非顧到別人的。
所以利己主義和利人主義底對立,在出於自敬動機的行為上,是全然沒有意義。有這自敬的動機儼然存在,而多數的道德學者考察人類行為的時候,卻還隻知把利己動機跟利人動機對立,真不能不說是淺薄的見解。那是物的價值感情,而這卻是人格的價值感情,詳細說來,就是人格的價值感情底一種:自己價值底感情。這人格的價值感情才是倫理上的根本動機。那些道德學者所說的區別,可說還沒有涉及倫理的真正範圍。
有人說:自敬的動機雖不就是利己的,卻可以歸入利己主義。詳細說來,就是這樣:自己價值所以形成,乃是由於自己有實現利己目的的能力。所謂尊敬自己,就是自覺有這能力的自己歡喜。就是預先嚐到由這能力生出的利益和快樂的味道。所謂為著得到自敬而行為,便是為著不致失掉這種先嚐味道而行為。簡單的說,便是為著自己底人格——就是自己是什麽——做了得利的手段而有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