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道德評價底對象?恐怕人都首先回答說,——是人底行為——罷。
再問:人底行為可以做道德評價底對象的是那一點呢?是那外麵看得見的使那行為成立的過程嗎?
誰都不會這樣想的。人去撈救將要淹死的人,撈救行為底外麵的過程是某些種的運動。如遊,如伏,如抓。這些運動縱或敏捷而且秀美,也隻可以做美的鑒賞,不能做行為底道德的評價。
行為不止有外麵的過程,還有所含的意欲。行為是以認識的意欲的人格做根據的過程。所以前頭這個問題應該限成,問:意識的人類意欲所產生的行為在道德上有價值的是什麽?
對這問題可以有兩個答案:一個是說行為底道德價值要從行為本身(就是做行為根據的意欲)底性質來決定;還有一個是說要從附隨行為的外部的結果如何,成果底有無來決定。
這兩個底可能性未必互相排斥。行為在前一意義上有“道德價值”的,在後一意義上也可以有“道德價值”。不過我們不可不牢牢記住:兩方所謂“道德價值”底意義是不相同的。
在這世界上有要實現的道德目的,總叫作“善”,這善要求存在,要求由我們底手給它存在。倘有一個行為在這世界上對於這善底實現有所貢獻的,它便是道德上可喜的(Erfreulich)行為,因而便是道德上有價值的行為。這是因為它能夠造出善事的緣故,所以它是善。這是道德上的功利的價值。而破壞這種善底實現的就是害惡(Uebel),就是有毒害(Sch?dlich)可悲歎(Beklagenswert)的行為。
相反的,我們也把它底本身有道德價值的行為叫做高貴(Edel)稱做值得讚賞(Lobenswert),而於它相反的行為則說是惡(B?se)、下賤(Unedel)、不體麵(Sch?ndlich)、邪惡(Schlecht)、值得非難(Tadelnswert)等。這就是“道德價值”底兩重意義。若不明白這兩重意義,就是可憐的道德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