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案例教程

第四章 承包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陳明德與陝西潤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 (10)

?【案情簡介】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明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陝西潤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何永幹。

再審申請人陳明德因與被申請人陝西潤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州房地產公司)、何永幹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西中民二終字第00835號民事判決,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陳明德申請再審稱:1.撤銷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二終字第00835號判決;2.支付2011年8月至2012年11月期間的工資與加班工資53150元;3.支付2012年4—11月住房補助4075元;4.支付2011年10月至2012年11月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27500元及經濟補償金3750元。

法院認為,從陳明德與何永幹簽訂的兩份《協議書》的內容看,何永幹將其承包的三橋國際大廈項目中的塔吊工程承包給陳明德,再由陳明德組織人員施工,何永幹支付勞動報酬,雙方之間形成勞務承包關係。陳明德主張補發2012年11月的工資2500元,但其在三橋街道五一村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筆錄中認可11月隻欠發800元,故予以認定800元。陳明德墊付的塔吊司機房租費300元,何永幹作為用工主體應當支付。補充協議約定從2012年4月加付1人工資,按協議何永幹應當支付。陳明德主張加班工資60360元,而協議約定的是費用包幹製,勞動報酬中包含了加班補助及代班費用等,故陳明德的該項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主張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及補繳社保費用的訴訟請求,因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故不予支持。潤州房地產公司作為工程發包人不能指明其項目的承包方,其也未能證實與實際施工方就工程款進行了結算,故其承擔連帶責任。二審判決並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