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案例教程

第二章 雙倍工資的適用條件

楊愛斌與江蘇恒瑞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再審案 (12)

?【案情簡介】

抗訴機關: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楊愛斌。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江蘇恒瑞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連雲港市連雲港經濟技術開發區黃河路38號。

法定代表人:孫飄揚,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韓修光。

委托代理人:劉友青,江蘇和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楊愛斌因與江蘇恒瑞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瑞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連民一終字第0849號民事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訴。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於2012年4月1日作出蘇檢民抗(2012)26號民事抗訴書,向本院提出抗訴。法院於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蘇民抗字第0048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晨光、劉曉陽出庭。申訴人楊愛斌及被申訴人恒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友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再審開庭後,法院將楊愛斌對本案的申請再審案件即(2012)蘇民申字第309號案件並入本案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09年3月31日,一審原告楊愛斌起訴至連雲港市新浦區人民法院稱,其於1996年6月應聘到恒瑞公司工作並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在2007年又簽訂了自2007年1月12日至2012年1月11日的勞動合同。楊愛斌一直敬業努力,勤奮工作,恒瑞公司卻於2008年4月16日單方違法解除了雙方間的勞動合同。現請求法院判令恒瑞公司支付拖欠楊愛斌的工資及應付補償金等共計275301.47元。訴訟中,又要求增加標的金額至315785.47元。

一審被告恒瑞公司辯稱,楊愛斌的訴求已經仲裁,其再次起訴恒瑞公司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恒瑞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解除與楊愛斌的勞動合同,是因為楊愛斌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及恒瑞公司的規章製度,不存在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問題,請求法院判決駁回楊愛斌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