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與大連匯博勞務派遣有限公司船員勞務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 (13)
?【案情簡介】
楊某訴稱,其於2000年9月19日就職於某物業公司,擔任部門經理職務。2013年4月,該公司未經本人同意,降低了職務,工資亦隨之降低。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期間,每日均加班2小時,存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情況。另社會保險費未足額繳納。2013年6月6日,楊某向該公司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該份通知書主要內容為楊某以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資、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當月中旬,楊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物業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加班工資(延時、休息日、法定節假日),以及補繳社會保險費(差額部分)。
某物業公司辯稱,關於楊某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因當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係楊某提出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此項規定,不存在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故該請求應予駁回。關於楊某主張加班工資的請求,由楊某書麵確認的考勤表顯示,該員工不存在延時加點情形,結合值班表和值班記錄,楊某在部分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實為值班,楊某將值班等同於加班,不能有效成立,該請求亦應予駁回。關於楊某主張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請求,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該項請求不屬於勞動爭議,應不予受理。
楊某向仲裁庭提交了加班審批單(加班事由為值班)以及有公司負責人書麵確認的值班統計一覽表以證實其存在加班,以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某物業公司則主張加班審批單以及值班統計一覽表恰與該公司提交的值班表、值班記錄(楊某認可值班表和值班記錄的真實性)相印證,楊某在部分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出勤即為值班,其以此要求該公司支付加班工資顯然無事實依據。因楊某認可考勤表由其書麵確認,故楊某不存在延時加班情形。同時,該公司主張根據楊某郵寄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可認定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係楊某提出,不符合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