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案例教程

第三章 勞務與勞動關係的區別

柴永革與阜新礦務局八道壕煤礦破產清算組勞動爭議案 (3)

?【案情簡介】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柴永革。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阜新礦務局八道壕煤礦破產清算組。住所地:遼寧省黑山縣八道壕鎮內。

負責人:何川,該清算組組長。

委托代理人:楊東陽,該清算組工作人員。

再審申請人柴永革因與被申請人阜新礦務局八道壕煤礦破產清算組(以下簡稱煤礦清算組)勞動爭議一案,不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遼民一終字第413號民事判決,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柴永革向法院申請再審稱:1.柴永革係阜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阜新礦務局)八道壕煤礦(以下簡稱八道壕煤礦)工人,2002年1月1日參加工作。2012年9月17日其因工受傷,住院治療140天。2013年9月5日被認定為工傷,阜新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詳,於2014年6月20日由煤礦清算組與遼寧省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再次鑒定為八級傷殘。2014年4月煤礦清算組發放八道壕煤礦員工個人信息匯總表,其中沒有記錄傷殘級別,並且在信息反饋單第五項要求柴永革領取破產清算期生活費和經濟補償金。由於同年7月15日柴永革才知道傷殘鑒定為八級,並於11月3日在工傷管理科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於同年9月12日在煤礦清算組領取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但柴永革2012年9月至2014年6月沒有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按照工傷前應發平均工資5199元、工傷後應發工資1905元的標準,煤礦清算組應當給付柴永革2012年9月至2014年6月(18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共計63102元。2.柴永革工齡為13年,因其在2012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間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故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標準也應當以工傷前的月平均工資5199元為標準,因此,柴永革的經濟補償金應當為67587元,因煤礦清算組已支付24765元,故其應當再支付42822元。3.請求判令煤礦清算組按照個人繳納8%、企業繳納20%的標準補繳柴永革13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