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案例教程

第四章 業餘兼職行為的合法性

劉博強與福清市音西凱仕捷裝飾材料店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4)

?【案情簡介】

原告:劉博強,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順昌縣,現住福清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瑞,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

被告:福清市音西凱仕捷裝飾材料店(個體工商戶),住福建省福清市。

經營者:何雪玉,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慶明,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係何雪玉丈夫。

原告劉博強與被告福清市音西凱仕捷裝飾材料店(以下簡稱凱仕捷材料店)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法院於2016年7月20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於2016年9月6日、11月4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博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林瑞、被告凱仕捷材料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慶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博強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凱仕捷材料店應支付業務提成26萬元;2.凱仕捷材料店應支付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217338元,庭審中變更為214771元;3.凱仕捷材料店應支付經濟補償金59274元,庭審中變更58574元。事實和理由:1.2013年5月其受聘被告擔任業務員,約定工資按業績的10%提成計算。2014年8月起原告不再承接新的業務,隻負責對之前業務進行跟單。前期被告依約支付業務提成,但2015年3月起未如約支付。經其催討,並先後向工商局、司法所、勞動監察大隊等相關部門反映、舉報被告拖欠工資情況,同年9月被告再次支付部分業務提成。但其自2013年5月起1年多時間為促成“瑞鑫別墅”(位於福清瑞鑫大酒店後麵)裝飾工程業務,做了大量工作的被告至今未付。經原告催討,被告以各種理由推托拒絕。2.原告受聘於被告擔任業務員後,即受被告的管理,雙方約定原告有相對自由的工作時間,無須打卡簽到,雙方存在勞動關係。被告依法應支付與原告工資及業務提成相應的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金。福清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本案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律存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