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婷婷與彩虹彩色顯像管總廠、彩虹集團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6)
?【案情簡介】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李婷婷,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劉安亞,陝西渭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彩虹彩色顯像管總廠。住所地:陝西省鹹陽市秦都區彩虹路1號。
法定代表人:仵德剛,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郭曉燕,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郭小軍,男,漢族。
一審被告:彩虹集團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澱區信息路11號。
法定代表人:郭盟權,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郭曉燕,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郭小軍,男,漢族。
再審申請人李婷婷因與被申請人彩虹彩色顯像管總廠(以下簡稱彩虹廠)、一審被告彩虹集團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鹹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鹹民終字第01105號民事判決,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了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李婷婷申請再審中辯稱:“原一、二審判決認定我的訴訟請求無證據支持,從而駁回我要求彩虹廠支付各項費用的訴訟請求錯誤。1.欠薪1010元。我1983年6月進廠,工廠規定先幹活後發工資,幹夠一個月後才給發工資。2003年12月我被提前辭退,彩虹廠沒有補發拖欠我離廠時的一個月工資1010元。2.欠付失業保險金30720元。我進廠工作後,每月都由彩虹廠代扣繳納了失業保險金,至2003年12月已交納了18年,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即按陝西省最低工資標準1280元/月×24個月,共應補發30720元。3.欠付企業年金34560元。彩虹廠2003年83號《關於一次補差性企業年金實施方案》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享受年金的對象包括長臨工,1983年4月12日彩虹廠與安村大隊簽訂的臨時工協議書第二條規定‘對長臨工,甲方應長期使用,不得無故辭退,直到退休年齡’,第五條規定‘工資待遇按國家規定標準支付,其他津貼、福利待遇都與甲方同工種工人同等對待’。但在執行協議時,彩虹廠沒有把我與甲方同工種工人同等對待,提前辭退我,沒有給我發放企業年金,根據當時給在職職工發放標準,應給我補發34560元(160元/月×216個月工齡)。4.欠發養老金114660元。二審判決認定我為彩虹廠職工,並於2012年9月補辦了養老統籌手續,但未補發我離廠到補辦退休手續期間的退休工資,共計114660元(980元/月×117個月)。彩虹廠沒有辦理退休證,請予以補辦。綜上,請求再審本案,判決彩虹廠支付我欠薪1010元、失業保險金30720元、企業年金34560元、補發養老金114660元,四項共計180950元,並補辦退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