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案例教程

第二編 特殊勞動關係

第一章 高校實習生的勞動權益保護

馮浩彬與中山市凱辰電子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7)

?【案情簡介】

原告:馮浩彬,男,1992年8月11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中山市。

被告:中山市凱辰電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陳從發,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盧亞楠,該公司員工。

原告馮浩彬訴被告中山市凱辰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辰電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法院於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李惠楠適用簡易程序,於同年4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浩彬,被告凱辰電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盧亞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馮浩彬訴稱:

1.原告馮浩彬從入職時起與被告凱辰電子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1)原告馮浩彬具備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原告馮浩彬入職時已年滿21周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就業年齡,具備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條僅規定了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製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並未將在校學生排除在外。因此,即使原告馮浩彬是學生身份也並不限製原告作為普通勞動者加入勞動力群體。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該規定僅適用於在校生勤工助學的行為,並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勞動權利,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備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