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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禍從天降

“禍從天降”本來隻是個比喻,是說突然遭到了意外的災禍,並不是說災禍真的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可對王女士來說,她遇到的災禍真的就是從天上掉下來的,是真的“禍從天降”。

事情是這樣的:2019年4月的一個周末下午,王女士在自己居住的小區內正常行走時,兩個花盆突然從天而降,砸中了她的頭部。好心的路人立即將她送到醫院搶救,但因傷勢過重沒能搶救過來,不幸去世。

公安機關很快就查明了案情,原來是家住19樓的10歲男孩小新在家裏玩耍,將家裏的花盆拋下,砸中了王女士的頭部,致使王女士搶救無效死亡,給她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悲劇:讀高中的大女兒和讀小學的小兒子都沒有了媽媽,年老的父母親失去了女兒……

在公安機關的建議下,王女士家人與小新家長經過協商,小新家長先支付了喪葬費等各項賠償20萬元,剩餘的賠償走司法程序處理。後經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小新高空拋物造成了王女士的死亡,應承擔賠償責任,但由於小新隻有10歲,在法律上屬於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他的監護人也就是他的父母承擔侵權責任。最終判決小新父母賠償王女士家人經濟損失100多萬元。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不斷發生,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侵害了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高空拋物造成損害不僅要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像案例中小新和他的父母承擔了100多萬元的民事賠償;而且,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小新是成年人,他就會因為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

《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