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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好意載人出車禍,誰負責

2019年11月23日正是逢場趕集的日子,天剛蒙蒙亮,範小軍就開著自己的小貨車出了家門,打算將一些山貨拿到集市上賣了。

車子開出幾裏後,通過車燈的照射,範小軍認出前麵背著背簍走路的是自己的小學同學、鄰村的王勝利。車子行駛到王勝利跟前時,範小軍立即踩住了刹車,招呼著:“勝利,去趕場啊?上車我載你。”王勝利一見是好友,說道“好啊”,就把背簍放上車,自己鑽進了駕駛室。兩人有說有笑,不一會兒就到了鎮上。

車子剛進鎮上,範小軍發現自己走錯了路口,情急之下就在馬路中間突然掉頭,恰巧對向的李剛開的貨車也超速,來不及躲避,兩個車子就撞在了一起。這一撞的力道可不小,範小軍的車子嚴重損壞,王勝利右肱骨、橈骨、股骨等多處骨折。經交警對事故的認定,範小軍對此次交通事故承擔主要責任,李剛承擔次要責任,王勝利不承擔責任。

王勝利前後花去醫療費等17萬餘元,對於家庭經濟狀況不是很好的王勝利來說,17萬餘元的醫療費不是小數目,於是便找範小軍溝通索要醫療費。而範小軍認為自己是出於好心搭載王勝利,也沒有收取車費,發生事故自己也覺得很抱歉,出於友情和人道願意承擔5萬元。經過多次協商溝通,雙方沒能達成一致意見,王勝利於是將範小軍、李剛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賠償醫療費等損失20多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範小軍搭乘王勝利係好意搭載,應減輕範小軍的賠償責任,以減輕20%為宜。最終判決,範小軍承擔50%的責任,王勝利自行承擔20%的責任,李剛承擔30%的責任。

日常生活中,親朋好友之間互相搭乘車的情況時有發生,但在好意搭載的過程中,如果不幸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載人傷亡,駕駛人常常會攤上官司,比如本案,就是一起“好意同乘”案件。《民法典》新增了“好意同乘”條款,為善意的被搭乘人減輕責任,倡導良好的社會風尚。《民法典》第1217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