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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明知酒駕還乘坐,自己要擔責

一天晚上歐華正在家裏上網,突然接到初中同學李文的電話,邀請他晚上8點半一起去“火焰山燒烤店”吃宵夜。歐華已經吃了晚飯,本來不是很想去,但架不住李文再三邀請,就出去了。

到了燒烤店,還有好幾個初中同學,李文滿麵紅光地說:“今天請大家來小聚一下,一來聯絡下感情;二來我有個事情跟大家說,我下個月結婚,大家都是老同學,我想還是當麵跟你們說,大家到時候早點兒來喝喜酒啊!”聽到這個消息,大家都圍著李文敬酒恭喜,李文也是來者不拒,一群人玩到午夜12點過才結束。

李文知道歐華是打車來的,現在這個時間不好叫車,就說自己開車送歐華回家。歐華知道李文喝了不少酒,但是現在確實打不到車,走回去也不知道要多久,第二天還要上班,想著幹脆就坐李文的車回去,自己在旁邊提醒著李文點兒就行,於是就坐上了李文的車。可是,車子剛過兩個路口,就失控撞上了道路右側的行道樹,因為撞擊力度過大,兩人都受傷嚴重。

事故發生後,交警大隊認定李文承擔全部責任,歐華無責任。歐華出院後,認為自己隻是乘車人,要求李文承擔自己的醫療費、殘疾費等損失40多萬元,但李文說:“我也受了重傷,沒有能力賠償,除了保險公司的賠款,我沒有錢賠了。”無奈之下,歐華隻得把昔日好友李文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交警隊對案涉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是對事故發生的直接客觀原因分析後所作出的評價。但是,歐華作為聚會活動的參與者,在明知李文是酒後駕駛的情況下,仍然選擇乘坐李文駕駛的車輛,將自身安全置於相對危險的境地,法院認定其對自身損害要承擔50%的責任,遂判決李文隻賠償歐文損失的50%,20多萬元。

酒駕危害很大,已成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殺手”。明知別人酒駕仍選擇乘坐,發生事故後損傷應該由誰來負責?《民法典》回答了這個問題,《民法典》第1173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